行政复议前置是指 行政相对人在对某些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满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行政复议这一前置程序,期望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优势,提高处理行政争议的准确性,将矛盾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对《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前置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有先后顺序的区分。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制度约束,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意愿“挽留”在行政机关,从而更高效、专业地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