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别人民法院。具体来说:
1.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2.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3.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4. 如果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以上规定确保了赔偿申请的审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