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包括:
意大利:
在1942年的民法典中包括了民法与商法的内容。
瑞士:
由于宪法上的原因,瑞士没有制订类似于法、德两国的民法典,而制订了债法典,债法典中既包括民事规范,又包括商事规范。
荷兰:
从1934年起实现了民法与商法的实质上的统一,规定商法典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是商人还是非商人,并适用于一切行为。
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北欧诸国:
这些国家在民法典中包含了民商合一的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民法是民商不完全合一的代表,将商法一部分内容纳入民法典,而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商法的主要内容则采用单行立法。
建议:
在考虑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时,可以综合考虑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本国国情的立法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