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撤离小区需要提前 三个月告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这一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相符,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在期限未满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此外,如果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除非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
因此,物业撤离小区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以确保业主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和交接工作。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物业服务的顺利过渡。
物业撤离小区需要提前 三个月告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这一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相符,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在期限未满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此外,如果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除非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
因此,物业撤离小区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以确保业主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和交接工作。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物业服务的顺利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