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假期:
产假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假
女职工可以在预产期前休15天的产前假,这15天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如果提前生产,不足的天数可与产后假合并使用;如果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哺乳假
对于有特殊情况如产后抑郁或生育双胞胎的女职工,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后,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晚育假
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后,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这些假期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各省市的相关法规来确定的。建议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详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假期,同时注意与用人单位沟通,确保休假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