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发出的要求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以下是支付令的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支付令内容
包含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信息。
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法律效力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有15日内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
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至第二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至四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支付令程序旨在简化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流程,提高效率,但债务人若对支付令内容有异议,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