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指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这些权利是民事主体固有的,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成立,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或实施任何行为,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固有性: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生而具有的权利,无需任何意思表示或行为即可取得。
专属性: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权利,不得转让或放弃。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
法律认可性:
人格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格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生命权:保护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身体权:保障个人身体的完整性和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
健康权:维护个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健康。
姓名权:个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和转让的权利。
名称权: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名称的专有权。
肖像权:个人对自己肖像的使用、控制和保护的权利。
名誉权:保护个人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个人享有的荣誉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隐私权: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此外,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综上所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具有固有性、专属性、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和法律认可性等特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多种具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