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法包括以下几种:
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质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
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实现,通过设定特定的财产或权利作为担保,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就担保范围进行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了解各种担保物权的具体操作方式和法律性质,以便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